江苏省互联网协会
第一章 总则
本办法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制定。
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(以下简称ICP)的单位和个人。
ICP备案是指ICP服务提供者按照本办法规定,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(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)提交相关材料,经审查合格后取得备案号的行为。
第二章 备案范围
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,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:
互联网接入服务
互联网内容服务
互联网应用服务
互联网接入与内容服务、互联网接入与应用服务整合经营
互联网内容与应用服务整合经营
其他经省通信管理局确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
第三章 备案主体
下列主体应当办理ICP备案:
在境内设立的ICP服务提供者
在境外注册成立的ICP服务提供者,在中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
第四章 备案程序
ICP备案分两步完成:
第一步:信息核验
ICP服务提供者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材料,包括ICP服务
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,并采取下列措施:
对ICP服务提供者进行定期检查
对违反本办法的ICP服务提供者进行处罚
对ICP服务提供者提供指导和帮助
第九章 法律责任
违反本办法规定,未经备案擅自从事ICP活动的,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以1000元以上、1万元以下罚款。
第十章 附则
本办法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。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